地面直升机停机坪一般规定在同一时间内一个最终进近和起飞区内只允许一架直升机运行,而且直升机需要在相邻两个最终进近和起飞区内同时运行时,两个最终进近和起飞区之间间距的确定需考虑旋翼下的洗流、空域等影响,并确保每个最终进近和起飞区的飞行航径不重叠。
最终进近和起飞区(FATO)
地面直升机停机坪应至少设置一个FATO,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供以1级性能运行的直升机使用时,FATO的大小应按直升机飞行手册中的规定确定,在没有规定宽度时,其宽度不得小于1.0D;供以2级、3级性能运行的直升机使用时,FATO的尺寸和形状应能包含一个圆,当直升机最大起飞质量大于3175kg时,圆的直径不得小于1.0 D,当直升机最大起飞质量等于或小于3175kg时,圆的直径不宜小于1.0 D,不得小于0.83 D。上述D应采用预计使用该直升机场的直升机中的最大值。在确定FATO尺寸时,还需要考虑诸如标高、温度等当地条件。
2、FATO任何方向的总坡度不得超过3%。任何部分的局部坡度,供以1级性能运行的直升机使用时,不得超过5%;供以2级、3级性能运行的直升机使用时,不得超过7%。
3、FATO的表面应符合下列要求:能抵抗直升机旋翼下的洗流(下吹气流)的作用;没有障碍物以及没有对直升机起飞或着陆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不平整现象;供以1级性能运行的直升机使用时,具有承受其中断起飞的承载能力;供以2级、3级性能运行的直升机使用,当TLOF位于FATO之内时,位于TLOF四周的部分,应能承受直升机静荷载;宜能提供地面效应。
4、FATO所处位置宜最大程度减少可能对直升机运行造成不利的周围环境(包括湍流)的影响。